
追索劳动报酬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报酬,具有生存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重要功能。当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未被及时足额支付时,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财产保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提出申请: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2. 审查核实: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 决定保全: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准予保全的,将向用人单位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4. 执行保全:法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保全命令,由相关单位予以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自法院决定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的效力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失效。劳动者可以申请延期保全,法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六个月。
财产保全措施对用人单位有重大的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财产保全规定,擅自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1. 及时申请保全: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迹象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2. 提供充足证据: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请求权的存在,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3. 谨慎申请延期保全:延期保全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不能滥用延期申请权,否则可能影响法院的保全决定。
4. 维护被保全财产:劳动者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避免因损坏、丢失等造成的损失。
5. 积极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避免财产保全措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劳动者应当及时、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财产保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共同维护劳动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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