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调解协议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从而保障胜诉方最终实现胜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调解协议是指在当事人发生纠纷后,通过调解组织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调解组织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主要特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诉前调解协议,只要经调解组织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即可以视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凭证,满足第一项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协议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裁定准许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在申请诉前调解协议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诉前调解协议申请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
诉前调解协议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的有效手段。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及时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申请诉前调解协议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申请,正确行使裁量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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