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5-22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时,债权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形式,以保证若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能对被申请人予以赔偿。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担保形式分为两种:保证金担保和第三方担保。被告人可以自行选择担保方式。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会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会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异议。
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根据异议情况,可以决定解除保全或者维持保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法院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即时执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不履行代位清偿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根据担保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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