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是否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22
**引言**
拆迁涉及到大量的财产问题,当事人往往担心自己的财产在拆迁过程中受到损害。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既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也可避免国家资源浪费。拆迁是否适用财产保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一、拆迁行政行为与财产保全**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对行政强制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但该法并未明确提及拆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其纳入适用范围。因此,对拆迁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其中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一)因诉讼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二)被告或者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
拆迁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拆迁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被拆迁人财产的可能,被拆迁人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拆迁人应当在了解到拆迁补偿安置规划,拆迁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拆迁工作,获取拆迁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被拆迁人财产的证据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根据的法律以及申请保全的标的价额等。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不准许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保全措施。这些措施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被拆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提起诉讼。若败诉或撤诉,应当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六、财产保全的异议**
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审查并裁定。裁定准许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结语**
拆迁涉及到的财产保全问题复杂多样,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处理拆迁财产保全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拆迁的特殊性,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公正裁决,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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