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5-05-0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福建省作为沿海开放省份,经济活动频繁,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了解和掌握福建省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的,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财产暂时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行为,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因财产状态的变化而丧失诉讼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纠纷,且请求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仅对财产纠纷,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适用财产保全,不适用于人身关系的案件。 申请人提出保全的财产与争议有直接关系。人民法院仅对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债务人因合同纠纷而申请对债务人的房屋进行保全。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申请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收入和其他货币性资金。人民法院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还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工资、奖金等收入。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拥有产权或有使用权的动产、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查封、扣押。 冻结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人民法院可以向证券登记机构、证券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收入。人民法院可以向有给付义务的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收入,如租金、保险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金保证金。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 保证人保证。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 其他人民法院认可的财产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房产、车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应当予以解除: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纳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可以采纳被申请人的意见,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如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解除保全措施。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随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对B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例二: C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D公司名下一处房产。D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为公司业务经营必需,申请保全将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D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福建省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财产保全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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