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是谁收的费用
时间:2025-04-29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支付给人民法院的费用。这笔费用,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而是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那么,财产保全费到底是怎么收取的?由谁承担?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五收取。这里涉及两个标准:一是“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二是“请求保全数额”。
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比如,申请保全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那么“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就是50万元。 请求保全的数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的数额。比如,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请求保全的数额是100万元,那么“请求保全的数额”就是100万元。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两个标准中较高的一个作为计算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能够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会向申请人发出“接受保全申请决定书”,同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如果申请人胜诉,则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所交纳的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退还。如果申请人败诉,则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且申请人没有过错;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且申请人没有过错。财产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直接缴纳给人民法院。申请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转账或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如果申请人选择银行转账或网上支付,需要在汇款或支付时注明“财产保全费”字样,并保留转账或支付记录。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且申请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财产保全费。
人民法院决定退还财产保全费时,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退费通知书”,并按照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费用退还到相应的账户中。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人民法院接受甲公司的申请后,要求甲公司提供20万元的保全担保。甲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后,人民法院决定冻结乙公司的100万元存款。
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按照“请求保全的数额”,即100万元的5%,计5万元收取。甲公司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这笔费用。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人民法院接受丙公司的申请后,要求丙公司提供40万元的保全担保。丙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后,人民法院决定冻结丁公司名下的房产。
分析:在本案中,丙公司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即200万元的5%,计10万元收取。虽然丙公司请求冻结的只是丁公司名下的房产,而没有请求冻结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但人民法院仍然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计收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不是由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保全的数额的百分之五收取,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选择较高的标准计收。申请人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如果申请人胜诉且没有过错,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将财产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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