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财产保全若干规定
时间:2025-04-18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也逐渐成为焦点。为进一步完善执行财产保全制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特制定本规定。
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时,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权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金钱债权,包括货币、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形式的债权; 其他有价证券,如票据、知识产权等; 可以变价的财产权利,如对物的租赁权、使用权等; 其他有价物品,如古董、艺术品、珠宝首饰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措施和范围、担保情况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 担保书,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等。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冻结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禁止其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等操作。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占有或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禁止其转移或处分。 冻结股权。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或转让股权。 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对物的租赁权等。 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以增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压力。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必要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适度原则。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保全的债权数额相适应,避免超额保全。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损害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保证金质押等。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债权数额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数额较小。申请保全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人确无力提供担保。申请人确无力提供担保,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审查。发现担保不充分或担保物减值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补正或更换担保。申请人不补正或更换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自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财产所在人。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不符合采取保全措施条件而采取保全措施的。 超出保全措施的范围或者期限的。 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措施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因采取错误保全措施或超出保全措施的范围或期限,损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优先从中支付赔偿金。担保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无正当理由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由人民法院内部相关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需要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位于市区的房产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房产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于是作出查封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该房产已被出租,且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及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执行人因无法出租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执行财产保全若干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在发现错误后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规定追究了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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