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财产能保全么
时间:2025-04-0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维系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重要基础。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双方甚至涉事家庭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在诉讼中,如何保全夫妻共同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逃避债务意思表示的情形;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难以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此外,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夫妻一方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又分居,且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债务意思表示情形的;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另一方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失踪人回来或者发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尚在的;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共同财产重大损失,另一方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全的范围和采取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当事人交付票证、证书,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由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查封、冻结、变价、代管、拍卖、变卖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
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车辆、贵重物品等动产; 夫妻一方独自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财产; 夫妻一方独自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权、渔权等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请求,并附必要的证据; 身份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拟保全财产的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能够证明被保全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债务意思表示等行为的证据。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2年6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由王某所有,由王某向李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对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封。
案例要点:本案中,李某在发现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措施,有效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2年5月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陈某发现张某在离婚前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且有逃避债务的意思表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对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封。
案例要点:本案中,陈某在发现张某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保障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离婚时应及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申请共同财产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不影响被保全人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但会限制被保全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利; 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存续,但可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是婚姻纠纷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关系到当事人切身的财产权益,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效果。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作出裁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在处理婚姻财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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