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产权可作诉讼保全财产吗
时间:2025-04-04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而小产权,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有限的产权,通常被称为“小产权”。那么,小产权可作诉讼保全财产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些房屋的建设往往没有获得国家发改委的立项审批,也没有通过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其建设多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村民自筹。小产权房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争议。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其性质与城镇集体所有房屋类似,但不同于城镇集体所有房屋,小产权房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而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法律确认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由法律赋予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法律确认的土地,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作为诉讼保全措施。那么,小产权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呢?
从法律性质上看,小产权房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有限的产权,因此,小产权房本身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宜作为个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中个人享有的有限产权也具有一定的价值,这一部分权益是可以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和其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和其他人不得转让、处置。”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小产权房,以防止被执行人转让、处置该财产,从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那么,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首先,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财产;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和理由; 没有其他较为有效的保全措施。其次,申请诉讼保全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审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成立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保全的范围,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李某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名下一处小产权房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小产权房确权王某所有,且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裁定对该小产权房进行保全。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陈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对陈某名下一处小产权房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小产权房确权陈某所有,且陈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裁定对该小产权房进行保全。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确权集体所有,个人只有有限的产权,原则上不宜作为个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但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小产权房,以防止被执行人转让、处置该财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以确保保全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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