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中能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5-04-01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在二审期间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效力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证据?本文将全面解答这些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起诉之前或起诉的同时提出。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理由,认为对方有可能难以执行的情况,可以在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前,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因此,在二审中,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请求的事项有可能实现;
4.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同时,人民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先予执行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难以执行,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为有价证券、金银、文化文物、稀有金属等不宜保存在人民法院的;
3.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胜诉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对当事人的请求明显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金钱;
2.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3.基金份额、股权等投资权益;
4.动产、不动产、特定物、种类物;
5.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6.其他有价值的权益。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减少。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自作出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具有强制力,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阻碍。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管被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协议等;
2.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转移记录等;
3.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4.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致使人民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证据,如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财产已经被转移,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甲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在二审期间,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最终,甲公司得以成功执行判决,收回了全部款项。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了丙公司的诉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丁公司的知识产权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丁公司的知识产权予以保全。最终,丙公司通过拍卖丁公司的知识产权,收回了大部分款项。
综上所述,在二审期间,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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