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平法院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时间:2025-04-01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的与本案有关的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项司法实践活动。
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和《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收到被保全人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后,对保全财产采取具体保全措施,并告知申请人保全结果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保全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事项。"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结果进行告知的一种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保全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1.保全财产的名称:包括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如对房屋进行保全,应当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等;
2.保全财产的数量:对于数量化的动产或不动产,如车辆、房屋等,应当写明数量;对于资金,应当写明具体金额;
3.保全财产的质量和状况:对于动产,应当写明其质量状况,如新旧程度、是否损坏等;对于不动产,应当写明其质量和状况,如房屋是否已装修、是否已出租等;
4.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包括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时间和实际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
5.保全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中写明保全期限,以便申请人及时了解保全情况,并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或解除保全;
6.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如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的,应当在《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中写明变卖或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结果进行告知的一种通知书,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法院主动告知:人民法院在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主动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告知保全结果,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具体明确: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具体明确地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事项,以便申请人了解保全情况,及时采取下一步行动;
3.注重时效: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避免因拖延告知而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进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保全措施合法有效,避免侵害被保全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例】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向临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临平法院审查后,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向王某送达《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随后,临平法院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冻结,并向李某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内容如下:
李某:
你申请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临保确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现本院已向被保全人王某送达《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并于年月日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冻结。现将保全财产情况通知如下:
1.保全财产名称:银行存款;
2.保全财产数量:100万元人民币;
3.保全财产质量和状况:冻结王某在银行行支行账户下存款1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年月日;
5.保全期限:一年;
6.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无。特此通知。
此致
申请人李某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结果进行告知的一种通知书,其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及时了解保全情况,确保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在发出《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具体明确的事项,并注重时效,避免侵害申请人或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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