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到期履约保函过期
时间:2024-10-11
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常见担保方式。然而,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履约保函过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将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带来重大影响。本文将以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合同到期后履约保函过期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类似情形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国买方A公司与新加坡卖方B公司签订一份大宗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5万吨炼钢用铁矿石,总价款为1500万美元。合同同时约定,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B公司开具一份由中国银行出具的面额为150万美元的履约保函,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变化,A公司提出暂缓付款的请求,B公司同意推迟付款期限,但要求A公司提供额外的担保。A公司随后向B公司提供了由中国银行出具的面额为200万美元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A公司按约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支付。2019年7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将无法按时支付剩余货款,并请求延期付款。B公司同意延期付款,但要求A公司提供新的履约保函。A公司因故未能及时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原履约保函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此后,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提供新的履约保函,也未支付剩余货款。
2019年9月,B公司以A公司未按约提供新的履约保函、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美元。A公司则主张其已按时支付大部分货款,且因市场行情变化,B公司也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在仲裁过程中,A公司于2020年6月向B公司提供了新的履约保函,面额仍为200万美元,有效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到期后,原履约保函到期但未提供新的履约保函,A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合同到期后,A公司迟延支付货款,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二、仲裁庭裁决分析
(一)关于履约保函过期问题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履约保函是买卖合同的附属协议,其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本案中,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于2019年6月30日,此后双方未对履约保函进行延期或更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2条的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额外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在本案中,B公司于2019年7月1日通过邮件的形式要求A公司在额外期限内支付货款,但A公司未能在额外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未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因此构成根本违约。
仲裁庭同时指出,虽然A公司于2020年6月提供了新的履约保函,但该履约保函是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提供的,且距离原履约保函到期已近一年,因此不能视为对原履约保函的有效延期或更换。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e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修改信用证的建议都必须在信用证到期前提出。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在原履约保函到期前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导致原卖方B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履约保证,因此构成违约。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关于违约金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在本案中,B公司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包括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等。同时,根据《公约》第75条的规定,如果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按照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要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在市场上转售货物,因此未能实际产生差价损失。考虑到本案中A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B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仲裁庭支持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但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00万美元。
三、合同到期履约保函过期对合同双方的影响分析
(一)对买方的影响
1.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如上文案例所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开具履约保函是常见的履约担保方式。履约保函一般由买方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保证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等义务。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提供新的履约保函,或提供的履约保函存在瑕疵,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买方A公司未能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导致原履约保函过期,构成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实质部分被破坏,则构成根本违约。在本案中,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其过期将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履约保证,因此仲裁庭认定买方构成根本违约。
2.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在本案中,买方A公司因未能及时提供新的履约保函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卖方B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买方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B公司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公约》第75条的规定,如果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按照合同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要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卖方B公司未能在市场上转售货物,因此未能实际产生差价损失。但如果卖方能够证明因买方的违约行为而未能在市场上转售货物,则可能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差价损失。
(二)对卖方的影响
1.可能影响合同履行
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担保,其到期将影响卖方的履约安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将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履约保证。这将影响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卖方中止合同履行。
2.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提供新的履约保函,卖方可能需要采取额外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例如要求买方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寻求法律救济。这将导致卖方产生额外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费等。
四、建议
为避免因履约保函过期而产生争议,建议合同双方在履约保函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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