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财产保全有书面的东西吗
时间:2024-09-16
**律师财产保全有书面的东西吗?**
导言
律师财产保全是指律师在受理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处分、转移或隐匿相关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律师财产保全权是律师在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律师财产保全的书面依据
律师财产保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其中“当事人”包括律师作为当事人利益代理人。
《财产调查规定》第15条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委托的律师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营业地址、被申请调查的财产范围以及申请调查的理由。”
律师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联系方式; 委托人的姓名、住址或营业地址; 被保全人的姓名、住址或营业地址; 保全标的的范围和价值;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理由; 财产保全期限; 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律师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委托书; 被保全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被保全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律师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必要性。律师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
律师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类型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常见的有:
冻结财产; 扣押、查封财产; 限制出境。律师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申请可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方式提交。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7日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律师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律师财产保全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律师财产保全的解除
律师申请的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诉讼撤回或者终结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结论
律师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律师在受理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材料,并注意保全措施的种类、期限和申请流程。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律师财产保全的申请提出异议。法院在裁定解除律师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审查证据材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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