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赃可以保全财产吗
时间:2024-08-26
在刑事诉讼中,退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追回被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并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退赃与财产保全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区别,并引发了学界对于退赃是否可以保全财产的探讨。本文将深入分析退赃与财产保全的法律关系,并结合相关案例阐释退赃能否起到财产保全的效果。
退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还或者被法院依法没收的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或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退赃制度的设立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对被没收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返还原主。如果是被害人被盗、被抢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财产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还的赃物,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赃物,并依法返还被害人;对查明属于赃物的,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并返还被害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对违禁品、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返还原主。如果是被害人被盗、被抢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
退赃制度的目的在于:
1. 恢复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实现损失的补偿和权益的救济。
2. 剥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防止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获利,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财产保全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有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将特定财产暂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再依法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转移,可以依法采取勘验、检查、扣押等强制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1条,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有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
1.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证据灭失或转移,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2.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确保被害人能够追回损失。
3. 预防和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退赃与财产保全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1. **目的不同**:退赃主要是为了追回犯罪所得,恢复被害人损失,而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相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损毁,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不同**:退赃主要针对犯罪分子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财产保全则针对与案件相关的财产,包括可能被用于犯罪的财产、犯罪所得以及可能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财产。
3. **适用时机不同**:退赃一般发生在案件审理或判决生效后,而财产保全可以是在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的措施。
4. **法律依据不同**:退赃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关追缴犯罪所得的规定,而财产保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 **程序不同**:退赃一般由法院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而财产保全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
退赃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差别,使得退赃一般无法起到财产保全的效果。这是因为:
1. **退赃的范围仅限于犯罪所得**,而财产保全的范围更广,包括可能被用于犯罪的财产、与案件相关的财产等,因此退赃无法涵盖所有需要保全的财产。
2. **退赃的时间节点较晚**,一般发生在案件审理或判决生效后,而财产保全可以是案件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随时采取的措施,因此退赃无法及时阻止财产的转移、隐匿或损毁。
3. **退赃的强制性较弱**,主要依靠犯罪分子自愿退还,而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财产进行控制,因此退赃无法确保财产的安全。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退赃也可能起到一定程度的财产保全效果:
1. **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可以起到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的作用**,尤其是当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希望能够减轻处罚时,主动退赃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保全措施。
2. **退赃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补充措施**,在财产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情况下,对于已经追回的犯罪所得,可以采取退赃的形式将其返还给被害人,避免财产被浪费或损毁。
以下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退赃与财产保全的差异,以及退赃是否可以起到财产保全的效果。
案例一:
甲某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乙某钱财,共计50万元。经侦查机关调查,甲某已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侦查机关为防止甲某将房产转卖,依法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某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并表示愿意出具书面声明,承诺不再出售被查封的房产。法院最终判决甲某犯诈骗罪,并要求其退还剩余赃款,对被查封的房产予以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分析:
本案中,侦查机关采取的查封财产措施属于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甲某将房产转卖,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并保障被害人能够追回损失。而甲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只是为了减轻罪责,并非是为了保全房产,其退赃行为无法替代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
某公司非法经营,获利300万元。经查,该公司将部分利润用于投资股票市场,并在股票市场中获利50万元。检察机关为防止该公司将股票出售,依法对该公司的股票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并被没收非法所得300万元,同时,对其在股票市场中获利的50万元也进行了追缴,并依法返还给了国家。
分析: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该公司股票账户的冻结措施属于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该公司将股票出售,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法院对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中获利的追缴,属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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