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瑀辰杨帆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时间:2024-08-09
## 白瑀辰、杨帆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2023)X民初XXX号**
**当事人:白瑀辰,**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杨帆,**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白瑀辰、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因你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白瑀辰、杨帆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责令被执行人白瑀辰、杨帆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1. 偿还申请执行人XXX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元;
2. 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XXXX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的XX倍计算);
3. 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XX元,保全费人民币XXXXXX元,上述费用由被执行人白瑀辰、杨帆共同负担。
**三、被执行人白瑀辰、杨帆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 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3. 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信用情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4.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裁定送达被执行人白瑀辰、杨帆后立即执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法院印章]**
**附:**1. 申请执行人XXX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2.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承办法官: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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