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适用于税收保全的财产是
时间:2024-08-01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的征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很广,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适用税收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适用于税收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这条规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原则,即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是指维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必需品,不包括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和用品。例如,如果纳税人拥有多套住房,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对超出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房屋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外,对于住房和用品的价值认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这条规定是基于“一物不能两封”的原则。如果财产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说明该财产已经被纳入其他法律程序的处理范畴,税务机关不能对其重复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如果法院已经对纳税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对该房产进行税收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这条规定是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有特殊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那么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守这些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一)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二)公民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专用的生活物品。如果纳税人的财产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税务机关不能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除了上述三种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于税收保全的财产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不适宜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例如:
1. 权利性质的财产:例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这类财产虽然也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操作难度较大,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对这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例如古董、字画、珠宝等。这类财产的价值往往难以确定,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评估。如果税务机关对这类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会引发纳税人对其价值的争议,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因此,税务机关一般会慎重考虑是否对这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流动性强的财产:例如现金、黄金等。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很强,容易被转移或隐匿。如果税务机关对这类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很难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因此,税务机关一般会优先选择对其他流动性较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把握税收保全的适用范围,避免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适宜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当积极探索其他税收征管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章仅供参考,具体案例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您在税务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税务师。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