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诉讼保全担保书
时间:2024-07-31
**致:**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
本人/本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系(案外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获悉(申请人全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全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案由)一案,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请求贵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大写)___(以下简称“保全财产”)。经了解,保全财产全部或部分属于(案外人全称)所有。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财产保全给(案外人全称)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一、担保范围**
1. 因贵院采取保全措施,给(案外人全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保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产生的合理保管费用;
(2)保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贬值的损失;
(3)保全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的损失;
(4)因保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导致(案外人全称)无法正常经营、履行合同等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5)其他因保全措施导致(案外人全称)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因保全错误给(案外人全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案外人全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二、担保方式**
(以下三种方式选择其一,并填写具体内容)
1. 保证。担保人(保证人全称)自愿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之日止。保证期间内,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致使(案外人全称)遭受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抵押物具体情况,包括名称、位置、面积、权属证书编号等)的财产作抵押,为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之日止。抵押期间内,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致使(案外人全称)遭受经济损失的,担保人以该抵押物就(案外人全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质押。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质押物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数量、价值等)为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之日止。质押期间内,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致使(案外人全称)遭受经济损失的,担保人以该质押物就(案外人全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保责任**
1. 担保人承诺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并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本案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后,若申请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若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致使(案外人全称)遭受经济损失,(案外人全称)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也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人同意贵院在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时,直接从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中依法强制执行。
**四、其他**
1. 本担保书一经签署即生效,担保期限自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或执行完毕之日止。
2.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担保人、申请人及贵院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案外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