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供保全财产的范围
时间:2024-07-27
引言
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对被诉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胜诉后的执行。可供保全的财产范围是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保全制度的有效性。本文将对可供保全财产的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法定可保全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被申请保全:
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汇款单据、本票、支票、信用卡 债务人的机器、设备、厂房、仓库、土地、房屋、林木及其他不动产 债务人的股权、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 债务人的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上述财产为法定可保全财产,但存在以下限制条件:
不能保全不动产所有人、承租人、典权人、依法占有不动产的其他人的不动产 不能保全被执行人依法不准扣押、拍卖的财产法定不可保全财产
除法定可保全财产外,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下列财产不能被申请保全:
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生活必需品 获得社会保险金、救济金、抚恤金等专门用于维持生活的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的、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和救护等公用的建筑物、公用设备和物资 军队财产 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代表机关依法享有的财产、档案和交通工具 其他依法不能保全的财产实践中扩大保全范围的情况
为保障胜诉后的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扩大可供保全财产范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扩大保全范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示:
诉争标的物:因诉讼标的是专有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其价值折合的等价物进行保全 涉案财产的孳息:对正在保全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增值部分可以进行保全 会计账簿、文件:涉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会计账簿、文件可以进行保全 侵权行为下涉案财产的等价物:在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对侵害标的不能保全时,可以对侵权标的的等价物进行保全保全措施的适用
对不同的保全财产可适用不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财产:对被保全的银行存款、汇款单据、本票、支票、信用卡等财产予以冻结 扣押财产:对被保全的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财产予以扣押 查封财产:对被保全的不动产、股权、债券等财产予以查封 指定专人管理、变卖:对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较大、易于变价的,可以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管理或者变卖解除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后,需提供相应的担保。若无相应担保,法院不予保全。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财产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 保全财产的价值与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合法权益相当 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书面保证、抵押物、质物等总结
可供保全财产的范围是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定可保全财产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逐步扩大保全范围,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不可保全财产和扩大保全范围的具体情形,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认定。保全措施的适用应根据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对保全财产范围的合理界定和有效保全,可以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胜诉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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