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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庭

时间:2024-07-27

法院财产保全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人员支配其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司法公信力,各地法院积极探索,逐步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机构——财产保全庭,负责办理财产保全相关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设立财产保全庭的背景及意义

(一)设立背景

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机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

1. 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类型日趋复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合同违约、债务拖欠等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传统审判模式下,财产保全工作主要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团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兼顾进行,导致法官工作负担加重、审判效率下降,客观上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迫切需要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改革,设立专门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2. 财产保全工作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传统的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产形式的多样化,财产保全的对象已从传统的动产、不动产扩展到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财产保全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需要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以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

3. 财产保全工作对司法公信力影响日益凸显。财产保全具有程序独立性,是独立于诉讼主程序之外的程序性事项,但财产保全工作质量与效率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如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权利人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有效救济,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二)设立意义

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机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

1. 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财产保全庭的设立,有利于将财产保全案件从庞杂的民商事案件中剥离,实现财产保全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化审理,释放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2. 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财产保全庭的设立,有利于统一财产保全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因法官对法律理解不同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财产保全庭可以通过制定财产保全操作指引、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等措施,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提升财产保全工作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3. 有利于强化产权司法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财产保全庭的设立,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作用,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为市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二、财产保全庭的职能定位及组织架构

(一)职能定位

财产保全庭作为专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机构,其职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裁定职能。负责审查裁定财产保全申请,及时作出准予或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对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范围、期限等作出具体 determination。

2. 执行实施职能。财产保全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负责将保全裁定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并督促其执行。对于不配合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解除变更职能。财产保全并非一成不变,当出现法定事由时,财产保全庭应及时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4. 协调指导职能。财产保全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加强与立案庭、执行庭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同时,财产保全庭还应加强对基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组织架构

财产保全庭的组织架构应根据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设置,一般可设置庭长1名,副庭长1-2名,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小组,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三、完善财产保全庭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规则

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执行程序等,制定财产保全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财产保全信息化建设,建立财产保全信息平台,实现财产保全案件网上立案、网上审查、网上执行,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高财产保全工作效率。同时,可以通过与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效率。

(三)探索完善财产保全责任机制

建议探索建立完善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同时,建立财产保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法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对因法官过错导致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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