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诉前财产保全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4-07-27
被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被诉前财产保全对当事人有以下影响:
为了平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法律对被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被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为标的物或者与标的物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如诉讼标的物,诉讼保全所需费用等。申请被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被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天。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上诉。
被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告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保全期限,人民法院判决不予保全。需要注意的是,被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并不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替代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和执行中财产保全。这些保全措施各自有其适用范围和程序。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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