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提财产保全异议
时间:2024-07-25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以防止其处分或隐匿财产,确保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其债权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持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适用于人民法院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
冻结存款、划拨存款 禁止转让、处分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注意,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其他诉讼保全措施,如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证据保全等,不适用财产保全异议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异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 口头异议:当事人当庭提出口头异议,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异议,当事人均应在异议申请书中写明以下内容:
异议人姓名或名称 被保全财产情况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文号及日期 异议理由及依据 异议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异议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异议理由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法院首先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格式要求,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实质审查:法院重点审查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异议理由包括: 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 财产已经设定担保,法院的保全措施会影响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属于共有,其他共有人已同意排除其共有份额 异议的利害关系审查:法院审查异议人是否有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异议利害关系是指异议人的财产权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受到影响。 审查期:法院审查异议的时间不超过3日。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则应撤销对异议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驳回异议: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异议人没有利害关系,则应驳回异议,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在面对财产保全措施时,应该充分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异议权,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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