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保全担保书
时间:2024-07-21
为保障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以下简称“本案”,案号: )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与申请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担保范围及方式
1.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 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 价值人民币 元 的财产/银行存款。
1.2 担保人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 (以下二选一):
(1)保证,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反担保,反担保物为 ,反担保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担保期限至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或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2.1 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本担保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2)了解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情况;
(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2.2 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1)保证其提供的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在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败诉或者撤回申请,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按照人民法院的确定,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在反担保的情况下,妥善保管反担保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配合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办理反担保物的查封、登记等手续。
三、反担保物的处理
3.1 本担保书项下如选择反担保方式,当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后,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对反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2 反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剩余部分返还给担保人所有。
四、担保期间
4.1 本担保书自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出现时止:
(1)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2)本案执行完毕;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6.1 本担保书一式 份,申请人、担保人各执 份,送交 人民法院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担保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 (签字/盖章)
担保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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