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置换的规定
时间:2024-07-21
一、概念
财产置换,是指因实施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必要,由法院在做出冻结、扣押财产裁定后,将其置换为变现价值与其基本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制度。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至第二百三十七条
三、适用条件
财产置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因实施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必要。 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情况不适宜继续冻结、扣押的。 能够置换与其变价价值基本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四、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置换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
五、申请程序
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申请财产置换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保存情况。 申请置换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来源。 置换财产的原因和必要性。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六、审理程序
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财产置换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财产置换的裁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置换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保存情况。 置换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来源。 交换方式和期限。 置换后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财产置换的裁定作出后,置换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置换完成后,应当制作置换笔录,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法院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七、置换后的财产管理
财产置换后,置换财产由法院统一管理。置换财产不得再次冻结、扣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保全措施。
对置换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法院的同意。
八、置换财产的解除保全
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在财产置换裁定中载明。置换财产的解除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申请,法院裁定解除。
九、置换责任
申请置换财产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应对置换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院对申请置换财产的审查应当尽职尽责,如因法院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置换财产的过错给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注意事项
财产置换是一种非常措施,应当慎用。只有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置换。 置换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其变价价值基本相当。不能以低于变价价值的财产来置换被保全财产。 置换财产的种类应当合适。不能以与被保全财产性质悬殊的财产来置换。 置换财产的来源应当合法。不能以非法所得的财产来置换。财产置换是诉讼保全措施的重要补充,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审判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适用财产置换制度时,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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