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括性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16
(2023)X民保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本院在[申请人姓名/名称]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案由]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于[申请日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现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银行存款人民币[申请保全金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清单。担保财产可以是以下一种或者几种:
(一)现金;
(二)银行保函;
(三)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下列财产:
1. 房地产;
2. 交通运输工具;
3. 工程机械;
4. 其他容易变现的财产。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本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六、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落款日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已补正的,原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期:
(一)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保全;
(二)申请保全的事项与本案无关;
(三)申请保全错误;
(四)明显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送电子裁定书。
第一百零六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查明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因解除保全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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