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莲都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7-12
为保障申请人朱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现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锦苑小区**号房屋的评估价款予以保全,范围共计人民币**万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处分、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变更上述财产。
姓名:李某某
住所:丽水市莲都区锦苑小区**号丽水市莲都区锦苑小区**号房屋的评估价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其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某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朱某某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裁定。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莲都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本院将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款,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李某某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被申请人李某某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公告,不得帮助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