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实物
时间:2024-07-10
财产保全担保实物,是指在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实物,以保证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担保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实物适用于下列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有灭失或者变质的可能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价值难以确定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法院对实物种类有一定要求,常见实物包括:
现金 国债 有价证券 不动产 贵重物品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实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 担保实物的价值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担保实物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 担保实物来源合法 担保实物不属于申请人所有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实物,一般有以下方式:
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汇款 向法院交存实物 向法院提供保函或担保书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实物进行保管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对实物进行登记、造册 将实物存放在指定地点 制定保管规则财产保全担保实物可以解除,解除条件为: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经过担保实物保全期限 申请人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且债务人已履行义务 其他法律规定解除的情形由于法院的过错导致担保实物灭失或被毁,法院应当赔偿损害。
担保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或撤回,法院应当将担保实物退还当事人。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法院应当将担保实物退还债务人,但申请人有权请求继续扣押,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款仍未还款。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责令李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实物。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价值12万元的国债作为担保。
法院保管国债并对李某进行了财产保全。但因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法院遂拍卖国债,实际所得款项9万元。法院将9万元发还给张某,张某仍有1万元债权未得以清偿。
财产保全担保实物是法院采取的一项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担保实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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