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8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针对被诉财产采取特定措施,以防止被诉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法律制度。
浙江省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原告或申请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 法院依职权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限制被申请人处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查封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对不动产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 扣押动产: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暂时扣押在指定地点。 限制出境:限制被申请人出境,防止其转移财产或潜逃。 指定保管人:法院指定第三方保管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被转移或处分。浙江省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审查立案: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通知被申请人:法院通知被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做出裁定:法院对申请是否准予保全做出裁定。 执行保全:法院委托相关单位执行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在案件终结或保全目的消失时,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能够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 能够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保全数额和保全标的物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一定风险,例如: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胜诉的可能性。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并非为了保护诉讼请求而是出于恶意。为了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保全担保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现金或银行保函 不动产抵押 第三方保证财产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密切相关,当案件胜诉后,法院可以直接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无需另行立案。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可以视情况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作用。申请人应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和证据要求的前提下谨慎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也应严格审查,防止滥用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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