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其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法定条件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查封扣押 冻结 限制处分查封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采取禁止转移、变形、毁损的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资金采取禁止划拨、提取的措施。
限制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采取禁止赠与、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裁定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危险的;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 债权人已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判决确有困难的。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审理结束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案件审理结束后判决被申请人不负给付义务或者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财产保全措施不能实现保全目的的;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被申请人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裁定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被申请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在担保期限内发现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行为的,可以随时撤销担保,重新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且经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证据充分; 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请求; 提供担保,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审理财产保全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发生; 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过度保全。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