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 关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被告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控制性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能; 属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诉后财产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禁止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限制处分房产; 划拨、提取财产; 指定接收人财产保全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状或者其他裁判文书; 证明申请人债权的证据;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诉前申请保全的,需提供担保; 其他必要的材料。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或传真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内容记录存档。
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应包括:
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被申请人的异议权和复议权; 保全费用的承担; 担保的形式和数额(诉前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一经送达,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笔录; 禁止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指定接收人的,应当通知接收人; 保全其他财产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债务被履行或者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再有必要的; 保全目的已经达到;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复议决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请求或者职权责令其提供担保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不及时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存在过错,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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