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 连带
时间:2024-06-28
诉讼保全担保连带,是指在提起诉讼时,原告或者申请人为了防止诉讼标的被转移或者灭失,而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担保方式。担保人与原告对保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 (一)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行为的财产; (二)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且不提供相应担保的财产。”
担保人提交连带保证书后,人民法院根据其担保财产的价值、种类和变现能力,决定是否准许保全请求。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负有相同的债务,各债务人均应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对全体债务人或者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受偿后剩余部分由各债务人平均承担。
在诉讼保全担保中,如果原告胜诉,但Defendant无法履行判决义务,担保人与原告共同对Defendant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对担保人直接主张担保索赔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诉讼保全担保连带具有以下优点:
保障债务人履 行义务:连带责任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即使被告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能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维护诉讼秩 序:保全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减轻法院的工作 负担:连带责任可以减轻法院对债权人履行义务进行监督和强制执行的工作负担。诉讼保全担保连带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担保人资信影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会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如果担保人没有足够财产或资信不良,连带责任可能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保全财产价值评估: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保全请求时,需要评估担保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如果担保财产价值过低,不能覆盖债务数额,保全措施可能失去意义。 对债务人的影响:连带责任对债务人来说可能产生较大的压力。如果担保人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债务人可能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连带应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诉讼请求权或仲裁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可能的 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人 担保人具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信,且愿意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足以覆盖诉讼请求的数额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连带的步骤如下:
根据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递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人资信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不动产证明等 提交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缴纳保全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收到保全申请书后,对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请求。审查的重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诉讼请求权或者仲裁请求权 是否存在保全的事由 担保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和履行担保义务的意愿 担保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对获得准许的诉讼保全担保连带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予以限制、解除或撤销:
限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保全范围、方式或者数额进行限制。 解除: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已经履行判决义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撤销: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现原告申请保全错误或者保全措施不当,可以撤销保全措施。如果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可以对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如下:
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裁定 法院向担保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担保人应主动履行担保义务,如通过提供资金、债券或者其他财产方式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连带主要适用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担保连带最常见的类型,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禁止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案例背景:**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支付货款,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提供了一位担保人为被告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被告转移财产的事实存在,符合保全条件。经审查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和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法院准许了原告的保全申请。最终,原告胜诉,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清偿了债务。
**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通过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连带,有效地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保障了其诉讼请求的实现。担保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在被告无法履行义务时,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提高了诉讼保全措施的效力。
被告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诉讼保全担保连带带来不利影响:
积极履行义务: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防止原告申请诉讼保全 提供异议材料:如果保全措施不当,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主动申请解保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