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6-16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保全措施,但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此高枕无忧。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出现对已申请保全的财产再行申请或对其扩大的必要,即“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这一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也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和一定的程序要求。本文将对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申请流程和收费标准,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已申请诉讼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二次”申请保全,但这种二次申请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
需存在新增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当初申请财产保全时无法预见的、新的财产价值及情况; 须具备不能立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行财产保全的紧急性。这一规定明确了二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即在原有申请保全的基础上,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新的财产状况需要进行保全。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受理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时,将严格审查其适用条件,包括:
客观条件:必须具备新增事实或证据,导致财产价值及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申请人权益; 主观条件:申请人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无法立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行财产保全,以避免出现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等情形; 紧急性: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应具有明显的紧急性,一旦延误就可能造成申请人权益的重大损失,而诉讼阶段又无法及时进行有效救济。申请人申请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时,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提交申请:向法院递交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书面申请,并附上新增事实或证据、证明无法立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新增事实或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以及申请人主张的紧急性是否成立。 裁定是否准许: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条件的,将作出裁定,对新的财产进行保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裁定驳回申请。 缴纳费用:申请人应在收到法院准许裁定后,按照法院规定的金额及时缴纳财产保全费用。 执行保全:法院收到保全费用后,将委托执行机构对申请人指定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保全通知书。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由各个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办案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保全价值评估费: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要保全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保全执行费:委托执行机构对财产进行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现场保全费、查封费、扣押费等。 管理费:保全期间,法院或者执行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数额及时缴纳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或解除保全措施。
二次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费用,其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二次财产保全费用时,应当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有所了解。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充分提供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确保顺利申请二次财产保全费用,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