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后可以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5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对诉讼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判。判决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案件标的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终局的判示,当事人对判决内容必须全面履行。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确保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判决后,财产保全的作用尤其重大,可以有效防止败诉方通过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因侵权行为或者违反合同等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金銭或者有价证券的,可以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 因婚姻、继承引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特定财物,可以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 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继续保全; 诉讼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是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方法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规定,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且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已经生效; 据以执行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重大转移、隐藏、毁损财产之可能的;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申请异议之诉。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期间届满,且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 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撤销或者改判,或者其他情形导致执行依据无效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人民法院认为担保适当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资产逃避执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可能的; 申请人应当注意财产保全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合理使用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异议之诉或者申请解除保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判决后财产保全是保障生效裁判得到执行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时,应注意条件、证据、程序等要求,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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