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诉财产保全什么时候生效
时间:2024-06-14
非诉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在当事人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时,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相关财产,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非诉财产保全生效的时间,以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为准。
人民法院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收到裁定书后,非诉财产保全即生效。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可以送达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可以邮寄给被申请人本人。
非诉财产保全生效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存在保全必要性。 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有权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包括:
民事案件的原告; 仲裁案件的申请人; 因被侵权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复数权利人中的一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保全必要性是指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相关财产的可能,对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造成损害。
保全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包括: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动机;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能力;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银行出具的保证书;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够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应当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适应。
非诉财产保全生效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毁损相关财产; 第三人不得以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易;非诉财产保全可以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或者无继续保全必要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非诉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申请人不符合非诉财产保全条件或者提供了虚假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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