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有效日期怎么算
时间:2024-06-14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
财产保全有效期的计算,从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算。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则按照六个月计算。
当事人申请延期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 财产保全措施仍然必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原定的有效期内结束诉讼程序。当事人申请延期财产保全,应当在原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延期的理由、延期的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延期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延期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准许延期。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延期,则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延期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的,应当在裁定中明确延长的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延长的期限,则按照六个月计算。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且履行了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争议的财产作出了终局性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范围、数额、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自行提供担保,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冻结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变更其财产;
(四)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被保全的财产。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