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什么时间将裁定书送达**###
**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时间**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致影响判决执行,依法对当事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性法律文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
**送达方式**
裁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
1. **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委托送达人将裁定书直接送交被申请人本人。 ###
2. **留置送达:**如果被申请人不在,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委托送达人可以将裁定书留置在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单位,并告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裁定书。 ###
3. **邮寄送达:**如果被申请人不方便接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将裁定书通过邮寄送达被申请人。 ###
4. **公告送达:**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拒不接收裁定书的被申请人,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报纸上或者法院公告栏上予以公告送达。 ###
**送达日期**
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送达日期以以下时间为准: ###
1. **直接送达:**以被申请人接收裁定书的日期为准。 ###
2. **留置送达:**以留置裁定书的日期为准。 ###
3. **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投递日期为准。 ###
4. **公告送达:**以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准。 ###
**特殊情况下的送达时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裁定书的送达时间,例如: ###
1.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适当延长送达时间,以等待被申请人出现。 ###
2. **被申请人拒不接收裁定书:**法院可以将裁定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准。 ###
3.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裁定书无法及时送达的,法院可以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
**送达的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对被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并配合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措施。 ###
**裁定书的异议及异议范围**
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如果对财产保全的范围、方式或裁定的依据不满,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范围仅限于以下事项: ###
1. 裁定的理由或者依据不成立。 ###
2. 申请有权但无权保全。 ###
3. 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
4. 裁定金额与申请保全的数额不符。 ###
**异议不影响裁定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法院在受理异议后,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及时作成裁定。 ###
**其他相关规定**
1. **送达证明:**法院在送达裁定书后,应制作送达证明,记录送达时间、方式、送达人等信息。 ###
2. **送达瑕疵:**如果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送达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裁定无效或无法执行。 ###
3. **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如果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 ###
4. **解保手续:**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判决或者决定,或者申请保全的权利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综上所述,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裁定书送达后即对被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满,可以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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