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9
支付令是一种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司法程序。在支付令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的现实危险。 保全的数额与债权数额相当。 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和期限。在支付令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以下几种财产保全:
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限制处分:法院禁止债务人对外转让或处分其财产。 指定保管人:法院指定第三方代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高消费、冻结股权等。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 债权凭证 能够证明债务人有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法院可以批准续保,续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财产保全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也可以根据财产保全的权利,请求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强制执行,并以被保全的财产优先受偿。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解除条件包括:
债权人申请解除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债务人已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的。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对债权人的要求和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双方利害关系,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逃避行为或丧失清偿能力风险。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应与债权数额相匹配。 及时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避免财产保全措施失效。 申请财产保全后,及时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使其知晓保全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有效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当积极利用这一司法程序,提高债务履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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