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措施能否解除
时间:2024-06-07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障原告胜诉后及时执行判决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被法院裁定,就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被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原告申请撤销诉讼的; 已为担保的,且担保被法院认为适当的; 诉讼标的物为生活必需品且被保全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诉讼标的物价值明显低于保全费用の; 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解除不影响诉讼执行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在审查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原告申请解除诉讼的真实性; 为担保所提供的担保的适当性; 诉讼标的物是否为生活必需品,保全是否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活困难; 诉讼标的物价值是否明显低于保全费用; 有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解除是否会影响诉讼执行。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经常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原告申请撤销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当然解除。还需要经法院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如果法院认为解除不影响訴讼执行的,可以裁定解除。
经为担保后,法院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法院会审查担保的适当性,如果认为担保不适当的,不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诉讼标的物价值是否明显低于保全费用时,要结合具体的保全方式、保全标的物的性质、保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诉讼标的物价值明显低于保全费用,且保全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常遇到的问题,法院在审查解除申请时,会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有理有据的申请,才能提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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