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多长时间可以开始
时间:2024-06-0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控制、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时效起于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的时效期限分别为:
以上时效期间,自其届满之日起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仍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在裁定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保全的方式;申请保全的理由及相关证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如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押被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以及其他营业物资;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其他人的无因债权; li>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于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五日内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裁定错误的;缺乏保全条件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依法对裁定提出异议并经审查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被驳回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人民法院的疏忽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被申请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时效问题,常常是争议的焦点。例如:
诉讼时效届满后,是否还能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诉讼请求。但是,如果申请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采取保全措施。 停止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停止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的时效期间,是从债务人停止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停止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对于财产保全的时效问题,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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