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学校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6-04
前言 学校财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保障。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财产的安全管理,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财产保全的管理职责,规范学校财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财产是指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财产保全的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安全防范,科学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校财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财产保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财产保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财产保全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财产负有使用、管理和保全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财产统一管理,归口主管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财产管理台账,明确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情况和负责人。
第九条 学校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对财产实物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
第十条 学校财产原则上只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财产在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他人。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外事活动、合作交流等活动,涉及到校外使用学校财产的,须经学校财产保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财产被窃取、损坏或灭失。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巡视和管理,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时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产保全领导小组定期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部门有权对学校财产的管理和保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贪污、私分、挪用、损毁学校财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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