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1
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指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享有请求权的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或者即将转移、变卖、隐藏、毁弃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藏、毁弃其财产的证据等。 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详细信息、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执行标的物、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以及依据、证据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准予保全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执行措施和解除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保全目的实现所需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限内,执行法院未能实现保全目的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进行财产保全: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到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查封被执行人动产的,应当将查封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对动产予以扣押; 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应当制作查封执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查封情形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的,应当将扣押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对机动车予以扣留。机动车管理机关应当将扣押情况记载于机动车登记簿。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保全被驳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裁定,确认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
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弃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事实。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财产被转移、变卖等导致判决、裁定难以执行。 慎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慎用该措施,避免因过度保全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总之,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重要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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