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承担保全费的起诉状
时间:2024-05-31
原告因与被告XXX(姓名、地址)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规避执行,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于XXX年X月X日作出裁定,对被告位于XXX(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原告为保全房屋支付保全费XXX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XXX元。
原告为防止被告规避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支付了XXX元保全费。原告已实际支付保全费的凭证如下:
人民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 原告银行转账凭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保全措施解除后,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措施的费用。被申请人败诉的,保全措施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中,被告是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原告已实际支付保全费,被告理应承担保全措施的费用。
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房屋位于XXX(地址),为被告所有,权利清晰、价值较高。被告具有承担保全费的能力。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XXX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XXX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XXX(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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