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中保全财产通知对方不出庭
时间:2025-04-01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时会担心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得不到执行。这时候,原告可以申请诉中保全,冻结被告的财产。但被告收到诉中保全通知后,通常会很重视,认真应诉。那么,有没有办法在保全财产的同时,不让被告重视,不出庭应诉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诉中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 必须是有权提出保全申请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必须是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其中,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是指:
对方当事人没有固定居所,其财产存在迁徙、转移、隐匿、变卖的可能的;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可能的; 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在判决书、裁定书、调办书生效前,将其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的; 其他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情形。诉中保全财产通知对方,是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依法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查询、冻结、扣押、抵押、限消费等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时,可以同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时,应当告知被保全人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这里有个小技巧。在送达诉中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可以选择不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对方就不知道财产已经被保全了,也就不会重视起来认真应诉。
当然,不通知对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时,应当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通知被执行人的,应当在通知书中载明。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决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时,可以选择不通知被执行人,但必须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这样,银行就会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而不会通知被执行人。
例如,在某案件中,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刘某担心王某转移财产,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并冻结了王某的银行账户。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选择了不通知王某,这样王某就不知道自己的财产已经被冻结了,也就没有重视起来认真应诉。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胜诉,而王某因为没有应诉,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不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做法,只适用于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情况。如果是其他财产,比如房产、车辆等,由于涉及到实际占有和使用的问题,很难做到不通知对方当事人。
另外,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财产已经被保全,可能会继续转移财产,导致保全措施失效。因此,在决定是否不通知对方当事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
总之,诉中保全财产通知对方不出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技巧。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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