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失信人的财产需要费用吗
时间:2025-03-27
我们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保全失信人的财产是需要费用的。但事实真是这样吗?这个问题涉及到人民法院对失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值得我们仔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失信人”。在法律上,失信人是指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失信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而言之,就是那些不诚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
那么,人民法院为何要对失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就要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说起。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在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即失信人)的财产,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保全失信人的财产是否需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财产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该银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执行人、银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没有提到需要收取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应当作出冻结存款的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执行。人民法院冻结存款,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进一步证实了保全失信人的财产是不需要费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保全失信人的财产本身是不需要费用的,但是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能会涉及一些费用,比如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其他执行措施等,这些执行行为都是需要收取诉讼费的。
综上所述,保全失信人的财产本身是不需要费用的。但是,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能会涉及一些费用,比如诉讼费。因此,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被错误的信息所迷惑,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诚信意识,履行法定义务,避免成为失信人,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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