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强制工程履约担保
时间:2024-10-08
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担保制度,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工程履约担保作为一种典型担保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由来已久。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强制工程履约担保的制度合理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所谓工程履约担保,是指工程承包人在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为保证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六章专门对保证担保进行了规定,而工程履约担保正是一种典型的保证担保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对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明确要求,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领域,工程履约担保几乎成为强制性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和投标保证金的办理方式、期限等,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和投标保证金的办理方式、期限等,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明确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这就使得履约担保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广泛适用,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领域,履约担保几乎成为强制性要求。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强制工程履约担保的制度合理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首先,强制工程履约担保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了企业负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然而,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却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往往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金压力更大。而且,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企业还要承担担保费、银行手续费等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其次,强制工程履约担保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工程建设领域也应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让市场来决定工程承包人的选择。然而,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却人为地增加了工程承包人的选择门槛,限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于履约担保制度的限制,一些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可能因为无法提供担保而无法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这无形中限制了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再次,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容易导致工程发包人滥用权利。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工程发包人往往具有较强的优势。在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下,工程发包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例如,工程发包人可以随意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增加工程承包人的负担;也可以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履约担保,损害工程承包人的利益。这无疑增加了工程承包人的风险,不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最后,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不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诚信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却不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由于工程承包人必须提供履约担保,这就使得一些工程承包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通过担保来解决问题,这无形中降低了工程承包人的诚信意识,不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
综上所述,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由来已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强制工程履约担保的制度合理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取消强制工程履约担保,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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