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榕城区法院财产保全电话
时间:2024-09-30
为了便利当事人及时了解榕城区法院财产保全相关信息,现将财产保全电话予以公布,并对财产保全的程序、所需材料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0591-22266286(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得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告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包括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的事实、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债权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担保函(申请人请求采取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采取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形式);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材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审查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立即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 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捏造、虚构事实; 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标的; 在取得人民法院准予保全裁定后,及时联系执行人员采取保全措施。榕城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当事人依法、合理、善意地使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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