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最新
时间:2024-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至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7条至54条。
执行财产保全仅适用于涉及金钱、实物、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执行案件,不适用于涉及身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非财产权益的案件。
当事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依职权。
立案后、执行中、执行前(紧急情形)。
(1)申请人信息;
(2)被执行人信息;
(3)执行依据;
(4)申请保全具体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所在地;
(5)申请保全理由及证据。
执行法院。
10日内作出。
(1)准予或驳回申请;
(2)保全的种类和范围;
(3)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4)保全期限(不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财产。
查封、扣押车辆、机械、设备、货物等实物财产。
查封、扣押房屋、土地、森林等不动产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特定财产、禁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指定专人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等。
执行法院根据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制作执行笔录。
利害关系人、执行法院依职权可以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提出变更申请。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正当的准予变更。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执行完毕; 保全期限届满; 申请人撤销申请;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未及时执行、超出权限、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过高等); 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因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执行机关在执行财产保全中违法保全或者不当保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法院对执行财产保全中提取变卖的财产,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退还保全措施解除后尚未执行的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机关决定错误或者执行行为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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