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条件
时间:2024-09-27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损害当事人利益,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扣押或者禁止转移、隐匿、毁损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那么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条件有两种:
(一)请求财产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可能;
(3)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前款第(2)项、第(3)项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第一种条件是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且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同时,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必须要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可能,并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必须严格审查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否则将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
(二)人民法院因其他情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其他情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
(1)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保全的;
(2)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才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第(2)项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应的事实根据。”
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第二种条件是人民法院因其他情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保全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二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才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情形。人民法院采取第二种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应的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且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可能,并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人民法院因其他情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保全的情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才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审查上述条件是否具备,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