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作出后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10
**导言**
在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往往并非终局结论,当事人不服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抗诉。在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为了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经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拟对一审判决作出后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如债务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等等行为。
2、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的具体情形,比如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当事人的行为有碍于案件执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产保全的形式**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判决、裁定的内容,决定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1、冻结、扣押、划拨、提取银行存款,需要依法进行公示。
2、查封、扣押动产。
3、查封、扣押不动产,需要依法进行公示。
4、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转移财产等。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担保的类型、方式、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四、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解除**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准予后,立即执行该裁定。同时,裁定必须明确保全措施的范围、期限、金额等内容。
对错误的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或者申诉后10日内作出裁定。
保全措施适用后,案件经过二审、再审等程序终结后,或者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五、申请财产保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保全担保的形式和数额。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提供的担保,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单、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担保人应当具有履约能力,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未在执行中向被申请人给付判决的标的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3、财产被查封后,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财产查封或者担保人申请代为履行被申请人的义务。实践中,对于被查封财产数量较多,实际价值明显高于需保全价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部分解除异议财产的查封措施。对于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后果,担保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恶意保全的情形。恶意保全,是指无正当理由或者超出保全范围,以妨害对方的经济活动或者信誉为目的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2、实践中,法院对一些不符合《民诉法》条件的申请,但也批准财产保全的行为,应该引起重视和纠正。比如当事人对金钱债务纠纷的判决未申请执行或执行后又申请撤销执行,但又以可能发生“假执行”的风险为由申请财产保全。
3、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避免采取不合理的强制保全措施,如冻结与其债务无关的银行存款账户,查封与被执行标的价值明显不合理的财产,限制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消费等。
**结语**
一审判决作出后的财产保全,对于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财产保全时严格把关,防止枉法保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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