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高院诉讼保全担保
时间:2024-08-07
导言
诉讼保全担保是民事诉讼中法定的预防性措施,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在执行时因被申请人财产丧失、转移或隐匿而无法实现生效裁判的担保制度。广西高院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有关规定,为依法开展诉讼保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广西高院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规定
广西高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规定,包括《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实施意见》、《关于执行异议及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这些规定明确了申请诉讼保全所需提交的担保方式、担保数额、担保责任以及担保解除等方面的内容。担保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广西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实施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包括: 货币 国债 有价证券 银行定期存单 可供执行的票据 房屋、车辆等财产权利法院一般优先选择安全、可变现性高的担保方式,如货币、银行存款等。对于价值较大或者不方便变现的财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
担保数额
《广西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实施意见》规定,担保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诉讼请 求数额的1/3,但对于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法院可以酌情提高担保比例。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担保责任
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一方负有担保责任,即保证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或者执行过程中不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也不从事其他妨碍诉讼和执行活动的保证。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义务,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现,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解除
《广西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请求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执行异议成立的; 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形。案例评析
案例一: 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保全金额过高,可能会给被告造成较大损害,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危险。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 点评: 该案例体现了法院在保全担保方面注重比例原则,防止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法院在进行担保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和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数额。 案例二: 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100万元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银行存款实际是原告与被告共有的,原告无权独自处分该存款。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 点评: 该案例说明,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被保全财产是共有财产,申请人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申请保全。总结
广西高院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规定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法院在执行保全担保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合理确定担保数额,防止过度保全和权利滥用,从而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