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湖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号码
时间:2024-08-04
前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控制,确保将来能够执行判决、裁定的制度。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出售资产,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西湖法院财产保全中心
西湖法院财产保全中心是西湖法院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中心由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联系方式
西湖法院财产保全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16108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80号西湖法院大楼101室 邮箱:xhcpbc@163.com保全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出售的危险 不申请保全会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出售的危险的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财产保全中心立即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中心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银行资金、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交通工具等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执行保全措施时,财产保全中心应当注意:
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防止损坏、灭失 查封不动产时,应当张贴封条,并告知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银行资金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以及开户银行不得转账、划款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事实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提起撤诉的 调解结案的 财产保全中心接到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一般在起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的同时提出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出售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财产保全中心送达裁定书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西湖法院财产保全中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财产保全服务。只有多方相互配合,才能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